【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陜西規范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行為
來源: 陜西日報 發布時間: 2024-05-20 07:03
《意見》明確,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以及對人體造成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責令暫停生產、進口、經營、使用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控制風險;采取緊急控制措施不影響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已采取緊急控制措施,還需立案查處的,應按要求進行查處,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
“行政救濟是防止行政權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兑庖姟愤M一步規范了一般情形、行政復議前置情形、各藥品監管分局作出行政行為、受委托機構作出行政行為這4種情況的行政救濟途徑告知行為?!笔∷幈O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丁雯說。
《意見》要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尤其是在行政處罰時,如對違法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同時進行處罰,應當分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相應的行政救濟途徑,保證個人與單位享有同樣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藥品監管部門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的,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要及時研判處理,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有誤的,應及時糾正;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送至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時進行自我審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推動《意見》落實落地,確保各項行政行為規范合法有效。(記者:徐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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