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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李孝廉發布《陜西省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 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發布時間: 2014-12-25 14:27

2014年12月25日上午,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李孝廉發布《陜西省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 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女士們、先生們,新聞界的朋友們:

上午好!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要內容是向社會發布我省剛剛出臺的《陜西省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

為積極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制定了《陜西省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下面我就《辦法》的制定背景及有關內容做以簡要介紹。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明確提出:及時公布環境信息,健全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今年以來,在環保部的部署下,對接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我省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其中建立污染有獎舉報制度是我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在環境管理中擴大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

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省企業規模、類型不斷增多,由城市發展至村鎮、偏遠地區,與日益增加的排污企業相比,我省環保機構相對起步較晚,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編制偏少,有限的環境執法人員已經不能滿足對所有污染源的全方位監督管理。特別是一些地處偏遠地區,突發的、偷排的污染案件,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和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和處罰。采用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方式,將企業破壞環境和違法排污的行為呈現在全社會監督之下,有利于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監督污染源,彌補了環境執法力量有限的短板,能夠有效遏制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同時增強公眾的環境意識,營造人人監督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

制定本《辦法》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保部《環境信訪辦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辦法》有關內容介紹

該《辦法》共15條,對有獎舉報的對象、途徑、原則、獎勵標準等做了明確規定。

《辦法》第二條規定,有獎舉報的范圍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存在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物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具體的違法行為包括了“擅自停運、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等十類違法行為。對于這些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進行舉報。

《辦法》第四條規定,舉報人應當向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屬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對于跨行政區域舉報,舉報人可以向環境違法事實發生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辦法》第九條對舉報獎勵遵循的原則做了具體規定,包括: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不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排污單位再次涉嫌違法排污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確屬環境違法行為的,可再次獲得獎勵;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按照《辦法》第十條規定,舉報人提供線索的價值分為重大價值線索(I級)、較大價值線索(II級)、一般價值線索(III級)。重大價值線索(I級),獎勵舉報人罰金的5%,最高不超過10000元;較大價值線索(II級),獎勵舉報人罰金的4%,最高不超過8000元;一般價值線索(III級),獎勵舉報人罰金的3%,最高不超過6000元。

對于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資金從各級環保專項資金中予以列支。

以上是今天發布會的主要內容,下面我們愿意就今天的發布內容回答大家的提問!

責任編輯:殷譽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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