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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陜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 陜西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布時間: 2021-02-03 10:25

為規范陜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我辦牽頭起草《陜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10日,聯系人及電話:劉珊 029—63912460。公眾反饋意見建議請填寫《征求意見表》(附件2),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szzb@shaanxi.gov.cn。

二、通過信函將意見建議郵寄至:陜西省新城大院省政府辦公廳(省審改辦),并在信封上注明“《陜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陜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征求意見表.docx(點擊下載)



                                        陜西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2日



  附件1:陜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陜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營造“全面開放、管理規范、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監督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22號)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依托陜西政務服務網建立的,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部署”原則,為行政審批、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相關中介服務免費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的綜合性信息化平臺。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提供各類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各級審批中介機構資質、設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或對中介機構資質、從業活動等具有管理監督職責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 中介超市平臺由省級統建,省市區(縣)分級運營維護,全省各級各部門不再單獨建設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平臺系統。

各市(區)已建成中介超市平臺的,與省級系統平臺對接整合。

第四條 中介超市平臺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及督促落實。

原則上中介超市運營維護機構為各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服務中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中介超市管理運營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采購作為辦理行政審批(備案)條件的中介服務項目(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

第六條 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必須通過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鼓勵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自主采購中介服務。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自主采購中介服務。推動工程咨詢等行業組織結構調整和資源整合,實施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等中介服務。

鼓勵項目業主選擇能提供全流程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開展業務。

第八條 中介超市遵循“開放、有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常態開放、實時入駐。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自主參與市場競爭。任何單位不得違法設置或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違法阻撓或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

項目業主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干預、強制指定或變相指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行政機關脫鉤,破除中介服務壟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通過中介超市以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自行承擔服務費用并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條 構建中介超市綜合管理體系,各級行政事項審批部門、中介機構所屬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主管部門、中介服務各監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行業協會)等建立有效協調機制,共同促進中介超市規范有序運行。

第二章 任務分工

第十一條 省政府辦公廳主要任務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擬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及發展規劃,研究、協調解決全省中介超市重大問題;

(三)組織中介超市系統建設及信息安全,協調推進中介超市平臺與各行業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四)指導和檢查各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業務。

第十二條 省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的主要任務為:

(一)制定全省中介超市運行維護相關配套制度,指導全省各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二)搭建全省統一的中介超市信息化綜合平臺系統;建設和維護中介超市數據庫,統一中介服務事項庫、項目業主庫、中介機構庫;

(三)優化完善平臺系統全流程網上交易功能、流程設計以及各類數據、報表的歸集和整理;省級中介超市系統與各地市系統的對接和數據共享;

(四)具體抓好中介超市平臺與各行業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五)組建專門力量,實施中介超市日常運營維護及服務;

(六)負責省外中介機構入駐的形式審查;對已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動態管理,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情況的,及時予以清退;

(七)組織實施中介超市信息發布審核、中介機構考評及信用信息公示等相關工作;

(八)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并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九)組織開展全省中介超市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市縣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的主要任務為:

(一)實施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維護及服務;

(二)建設和維護本級中介服務事項庫、項目業主庫、中介機構庫;

(三)負責本級中介超市各類數據、報表的歸集和整理;

(四)促進本級中介超市平臺與各行業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五)負責注冊地為本市(區)中介機構入駐的形式審查;對已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動態管理,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和要求的,及時予以清退;

(六)組織實施本級中介超市信息發布審核、中介機構考評及信用信息公示等相關工作;

(七)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并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八)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任務為:

(一)梳理、編制、公布和完善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要求、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要素,負責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范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二)制定完善本行業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規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三)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融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完善中介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及時將有關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歸集至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落實信用聯合獎懲措施,并在中介超市平臺公示;

(四)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至中介超市平臺;

(五)配合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實施中介機構的入駐、交易、退出等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收費秩序。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制定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中介服務的相關制度,為財政性資金項目提供經費保障。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中介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商會要依規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完善行業執業標準、自律規范和懲戒規則,加強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管理,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管。?

第三章 入駐規則及流程

第十八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備中介服務項目對應的資質(若法律法規規定無資質要求的,從其規定),擁有法律規定開展中介服務應具備的人員。出具的服務成果文件應具備相應法律效力,并對其提供的服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按照自愿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的掃描件。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對誠信服務做出守信承諾,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中介機構違反入駐承諾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納入信用記錄,實施失信懲戒;造成相關方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入駐按照屬地化原則,由注冊地中介超市運維機構負責核查。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后,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對網上申報信息進行形式核查。需補正資料的,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一次性告知,核查時間自信息完善后重新計算。??

核查不通過的,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將不通過的結果和理由,以系統告知或電話通知的方式送達中介機構。

核查通過后,中介機構自動入駐中介超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其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相關入駐信息發生變更時,屬于法定變更事項的,應先到相關部門變更后,向中介超市提交變更材料。自變更信息提交之日起,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已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進行動態管理,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情況的,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第四章 選取規則及流程

第二十五條 項目業主按照“一事一選”原則公開選取中介機構。

第二十六條 項目業主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直接選取:項目業主根據需要,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自主進行選取,系統自動發布該中介服務項目的中選公告;

(二)擇優選?。喉椖繕I主明確有關選取標準后,通過中介超市綜合評價體系,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選取綜合評分、評價排名、信用等級高的中介機構;

(三)競價選取:項目業主按照不高于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在中介超市發布采購公告。參與報名的中介機構在競價時間內,按照采購信息確定的報價幅度進行出價,最低報價中選。如出現2家及以上相同最低報價中介機構的,通過搖號方式隨機選擇1家中介機構中選(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均價比選:項目業主按照不高于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在中介超市發布采購公告。參與報名的中介機構在競價時間內,按照采購信息確定的報價幅度進行出價。競價時間截止后,系統自動計算出所有報價的平均價格,最接近平均價格的中介機構中選。如同時出現高于或低于平均價且分別與平均價的差值相同的,則低于平均價的中介機構中選。如出現2個及以上相同最低差報價時,通過搖珠方式隨機選擇1家中介機構中選(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隨機選取。在參與報名的中介機構中,通過系統搖號方式隨機選擇1家中介機構中選。

省級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當及時制定并公布中介機構選取的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不同選取方式的適用條件、具體操作程序等內容。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中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中介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流程如下:

(一)填報項目信息。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填報和提交采購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業主單位名稱以及項目名稱;

2.中介服務內容、服務時限及服務費用預算;

3.公開選取中介機構的方式和報名時間、競價時間;

4.資質要求,包含資質的類別、行業、服務范圍、等級及信用狀況等內容;

5.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6.回避情形。

(二)發布采購公告。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業主提交的采購信息進行形式核查。無異議的,應立即在中介超市發布采購公告,并將采購信息推送短信至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

需補正采購信息的,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補正要求,核查時間自信息補正后重新計算。

采購公告發布至報名截止前1個工作日,項目業主可選擇取消發布采購公告并說明原因。需要重新發布采購公告的,按要求重新提交采購信息。

(三)中介機構報名。中介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介超市報名,并確定滿足采購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采購公告自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低于3個工作日。

(四)選取中介機構。中介超市原則上實行網上公開選取,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選取方式自行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項目業主、中介機構提出需到現場商談的,應當在約定時間到達中介超市商談地點。公開選取活動不接受現場報名。?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項目,連續2次發布公告仍無中介機構參與報名的,可自行在中介超市中議價選取中介機構。

(五)發布中選公告、出具選取確認書。公開選取結果產生后,項目業主應于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直接選取方式無需確認),逾期未確認的,系統自行確認。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向項目業主和中選中介機構出具《選取確認書》,并做為財政撥付資金的必要依據。

(六)簽訂服務合同及備案。中介服務機構收到《選取確認書》后1個工作日內與項目單位取得聯系,洽談服務事項,簽訂服務合同。中介機構于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掃描上傳至網上中介超市備案,依法應當保密的合同除外。

使用社會性資金采購的項目合同在中介超市的備案,由項目業主和中介機構自行商定。?

(七)服務評價。中介機構完成服務并上傳結果材料后,項目業主于3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限、收費標準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分。

第二十八條 除使用直接選取方式外,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核查項目業主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項目信息中,對中介機構的排他性,并及時提醒項目業主改正:?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人員、業績等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

(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人員、業績、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機構的;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作為選取條件的;?

(四)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機構的。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與同一項目采購的不同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項目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與中選中介機構簽訂合同之前,應當對中選中介機構是否滿足有關報名條件進行實質性核對。如果項目業主發現中選中介機構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或存在應當回避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告知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取消其中選資格。?

第三十一條 因斷電、通信中斷、網絡故障等因素,造成公開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應及時告知項目業主和中介機構,并重新組織公開選取活動。

第五章 信用評價監管

第三十二條 建立中介超市綜合信用評價機制。按照“一事一評”原則,由項目業主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范等方面進行滿意度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在中介超市平臺公示并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中介超市運維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諾核實和履行情況、相關行業監管規定和信用評價制度,對中介機構采取分級分類監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并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記入信用主體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 中介超市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對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中介機構,實施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懲戒。

第三十五條 中介超市運維機構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關電子、紙質文檔等全過程信息,作為中介機構信用檔案信息的重要來源依據。

第三十六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列入不良信用重點監管對象名單:

(一)中選中介機構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項目業主簽訂合同的;

(二)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的;

(三)違反中介超市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不同中介機構使用相同網絡地址報名和辦理同一業務、業務授權人為同一人或相同聯系方式的;

(五)無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從事中介服務的;

(六)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存在惡意投訴行為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對象名單:

(一)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存在操縱價格、擾亂公開選取秩序行為的;

(三)存在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

(四)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的;

(五)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理處罰或列入“黑名單”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中介機構應當主動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再次申請入駐時,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視其整改情況予以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中介超市各級運維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擅自泄露項目業主要求暫不公開的中選結果的;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的;

(四)惡意引導中選中介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五)擅自干預中選中介機構按照從業規范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六)違法干預中介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設置或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二)刻意刁難有關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機構所提交服務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向項目業主或中介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項目業主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機構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的;

(二)除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外,未按本辦法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自行委托中介機構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的;

(四)惡意刁難中選中介機構,不配合中選中介機構開展工作的;

(五)無故不簽訂服務合同的;

(六)采取欺詐、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機構利益的;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的;

(八)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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