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來源: 省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發布時間: 2019-06-10 15: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陜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建設、權屬、配置、使用、維修、物業、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科學規劃、規范配置、有效利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維修、統一處置??h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建設、權屬、調劑、使用監管、維修、物業規范、處置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投資安排等;省財政廳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可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級、縣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市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以及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計劃,積極推進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工作。辦公用房權屬已辦理登記的,使用單位應將權屬登記證書和檔案資料移交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配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辦公用房權屬未辦理登記的,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提供權屬來源資料,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可以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市級、縣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的登記主體由各市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第六條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原項目建設單位撤銷或改制合并等未登記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未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辦公用房,有關土地、規劃、建設等職能部門及其工作機構,不得受理使用單位提出的與不動產權屬登記有關的申請事項。
我省各級稅費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簡化手續,加快辦理,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權屬登記所需經費列入產權人部門預算。
第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臺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臺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偱_賬信息與分臺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按年度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并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數據庫建設要求和標準,統籌推進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數據庫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各市、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h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從嚴核定面積。其中,鄉級正職不得超過縣級副職使用面積,鄉級副職不得超過縣級機關正科級使用面積,鄉級以下不得超過縣級機關科級以下使用面積。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優先采取調劑、置換方式,無法調劑、置換的,可以據實采取租用、建設方式。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滿足需求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統籌調劑解決。
第十四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五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后,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或者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十六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遵循簡樸實用、安全節能原則;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嚴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義規避審批;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
省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定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省級其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市級黨政機關及縣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
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市級、縣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市規定。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八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職級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批復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租賃協議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行政主管部門與租用單位簽訂,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
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后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包括對辦公用房及配套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辦公區域的綠化、安保、保潔等其他公共性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和完善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并加強指導和監督。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除安全或者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應當通過向社會購買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購買,逐步實現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
黨政機關集中辦公的行政中心物業服務,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其他多個部門共同使用的辦公區域物業服務,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或指定牽頭單位進行統一管理。獨立辦公區的物業服務,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組織實施。物業服務管理單位依據規定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費用定額編制經費預算,所需經費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管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并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市級、縣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市結合實際制定。
日常維修是指修復、排除房屋及其設備設施的輕微損傷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設備設施正常使用功能和運作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大中修是指對辦公用房或其設備設施進行一個或多個系統的大修或中修,包括大范圍的結構加固、改造,裝飾裝修的修復、更新或各種設施的重新調整、設置、改裝、改造、更新等。
辦公用房維修應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耗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等進行審查,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編制年度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使用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設計方案,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可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市級、縣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市參照前款規定。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或委托使用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其保養維護工程應按照保護級別向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應按照保護級別向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履行報批手續。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進行清查甄別,對閑置以及不適合機關辦公和開展業務需要的,統一進行分類處置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閑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因城市規劃調整等需要征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采取產權調換的,調換房產按辦公用房配置管理規定辦理;采取貨幣補償的,所獲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辦公用房經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由使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拆除,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 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調整或置換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租賃協議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共同簽訂。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序的;
(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的;
(五)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
(六)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七)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三)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四)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準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黨政機關技術業務用房,應當依據國家建設標準或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從嚴核定,超出標準部分,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調劑使用;沒有國家建設標準的,只能建設純粹技術業務用房。
第四十一條 各設區市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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