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
來源: 省殘疾人聯合會 發布時間: 2014-09-1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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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完善殘疾人服務體系,提高和改善對殘疾人的服務,進一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有序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指導原則
1、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獲得了更多的公共服務。同時,與殘疾人日益增長的特殊服務需求相比,一些公共服務還存在供給規模不足、服務面小、針對性不強、供給方式單一、效率不高、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單靠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已無法滿足殘疾人的需求,殘疾人服務體系的建設迫切需要社會力量參與。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作為殘疾人公共服務體系的有力補充,通過自身的優勢和特點,有效地彌補了殘疾人公共服務的不足和短板,滿足了許多殘疾人的服務需求,已成為推進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發展關系到殘疾人服務需求的滿足,關系到殘疾人服務體系的完善,關系到殘疾人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關系到殘疾人實現同步小康,關系到殘疾人事業加快發展。當前,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鼓勵、扶持、規范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有序健康發展,擴大服務供給,滿足殘疾人多層次、多樣化的服務需求,已成為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2、指導原則。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發展要按照“鼓勵扶持,規范管理”的工作思路,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增加對殘疾人服務的供給;堅持政策扶持、市場推動的原則,發揮市場的作用,創新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方式和內容;堅持同等對待、公平競爭的原則,對民辦、公辦民營和公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統一標準,一視同仁,促進公平競爭;堅持創新機制、規范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監督、評估、管理;堅持強化服務、殘疾人受益的原則,提升對殘疾人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水平。
二、鼓勵支持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發展
3、明確登記注冊。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基本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向殘疾人提供康復、訓練、托養、培訓、生活鍛煉、養老、法律服務、庇護性就業等一種或多種服務的,均可提出申辦非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申辦非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各級殘聯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向當地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的設立依據民政部第48號令規定執行)。機構從事的服務內容涉及醫療、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國家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取得衛計、教育、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許可。對于營利性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由相關部門依法注冊,實施分類管理。
4、同等主體對待。結合當地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布局和發展規劃,將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建設納入政府殘疾人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與公辦殘疾人服務機構享受同等主體資格,在稅費、土地、信貸、投資等方面,應一視同仁。在資格認定、任務承擔、項目實施等方面,也應同等對待,不得歧視。民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應將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并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相同的報銷政策。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5、實施項目支撐。各地在購買殘疾人搶救性康復服務、殘疾人輔具適配服務、殘疾人托養服務、殘疾人康復服務、殘疾人特教服務、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服務項目上,要采取招標采購等辦法,選擇登記合規、運營合法、評估合格的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對民辦機構不得歧視或設定其他條件,要和公辦機構同等對待。教育、民政、衛計、殘聯等部門在安排部門工作時,要對符合要求的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在項目、器材、經費等方面給予同等的支持或傾斜。各地要通過既有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殘疾人事業方面的資金,科學確定服務項目、數量和補助標準,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發展。隨著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數量的增加,各地也要相應加大投入力度。
6、落實人員待遇。保證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業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課題申請、評先選優等方面與公辦機構的從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因其機構性質而區別對待。建立健全民辦機構服務人員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服務、創業。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保障服務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7、享受稅費優惠。對民辦非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方面實行與公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執行同等價格的政策,做到同城同價,切實減輕機構的負擔。在稅收方面,民辦非營利性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享受相關營業稅優惠。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生產勞動的單位和個人,經有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后,可以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8、支持民間投資。堅持放開、放寬、放活方針,落實政府關于加大民間投資的政策支持,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殘疾人康復、托養、文化體育、殘疾人輔助就業等各類社會福利和服務機構。
9、鼓勵社會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各類殘疾人服務機構進行捐贈。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對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按規定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0、實現資源共享。民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建設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機構,創造條件,采取依托、改建、合建等形式,選擇有一定實力、愿意為殘疾人提供服務且有合作愿望的市、縣級綜合醫院、中醫醫院、??漆t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辦、聯辦,做到資源整合與共享。依托醫療機構建設的康復中心,要做到業務獨立、有專門場所、有專職人員、業務布局符合康復機構建設規范,達到產權明晰、管理規范、職責清楚、任務明確的要求;同時,應取得當地衛生行政、中醫管理部門的執業許可。
要根據當地民間資本運行能力和投資狀況,有針對性地引導和吸收民間資本投入殘疾人康復領域,不斷壯大民營康復機構的服務能力。各地要開闊視野,解放思想,在政策、項目、資金、設備等方面大力扶持和幫助民營康復機構發展,并逐步引入服務競爭機制,逐步形成社會化的康復服務大格局。
三、規范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發展
11、加強技術指導。將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人才隊伍建設分別納入主管部門的人才培養整體規劃,統籌安排,積極支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制定流程和標準,對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機構建設進行指導和規范。鼓勵公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團隊對民辦機構進行定期業務指導。
12、規范機構運作。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和業務范圍,開展相關工作。非營利性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須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13、健全監管機制。建立相關部門、殘聯、社會、機構自身相統一的監管機制,加強對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服務的監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物價部門等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管理,確保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規范運行、發揮最大效能。殘聯要充分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努力使殘疾人得到的利益最大化。社會要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大對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關注。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要認真執行財務管理制度、項目實施標準,規范工作流程,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14、強化績效評估。由殘聯牽頭,成立有行業專家、殘聯、機構代表、殘疾人家屬、主管單位等方面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制定服務評估標準體系。根據殘疾人類型、個性化基本服務需求的滿足程度,由業務主管單位、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對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進行績效評估,以保證對殘疾人的服務質量。對于未能達到評估標準的機構,促其進行改進,以提升機構的服務質量。如果仍不達標的,令其退出此領域。對評估合格的機構,方可作為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和政府優撫政策的扶持對象。
四、改善對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服務
15、成立行業協會。按照自愿參與的原則,積極培育、規范和發展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自律性行業協會,維護行業利益。發揮行業協會對機構的服務、引導、規范、監督作用,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在信息、人才、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完善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服務機構的訴求和利益表達機制,開展行業自我監督。建立服務對象的利益表達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機制。協助管理部門規范服務市場,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16、增強服務意識。各地、各部門要轉變觀念,解放思想,提高認識,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積極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發展。要按照相關法規政策,幫助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解決登記、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營造鼓勵、支持、服務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良好社會氛圍。
17、切實履行職責。各相關部門要發揮職能,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發展。各級教育、民政、衛計、殘聯等業務主管部門,要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對非營利性機構在接受審查、辦理登記和年檢、日常管理等方面給予充分的便利,并在業務上給予積極的幫助和指導。發改、財政、人社、國土、審計、稅務、工商、物價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創造有利條件,落實有關政策和措施,依法監督相關財政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共同推動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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