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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相關問題

來源: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時間: 2020-03-18 20:38

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到期,可否順延?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原批復有效期可順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結束。企業應當在當地疫情防控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辦理申請。

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

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否與職工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4.對不愿復工的職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對不愿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5.職工被隔離期間,以及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后,因病需要繼續治療的,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6.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7.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8.受疫情影響,企業該如何開展集體協商?

企業與企業工會在疫情防控期間可運用電視電話、電子郵件、內部OA、QQ、微信群組等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對接溝通和協商、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建議。協商一致的意見由雙方首席代表在集體合同上簽字并拍照上傳的形式確認,或參照《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確認。將相關材料以電子形式報送轄區人社部門審查后,共同遵照執行。同時,應做好相應憑證保存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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