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2002年3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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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領、頒發和使用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作頒發的,確認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執法活動資格的證明。
第四條? 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統稱行政執法機關)進行執法活動,應當統一申領和使用《陜西省行政執法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第五條? 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管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其直屬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機關,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陜西省行政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加蓋陜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專用章,證件的審查、發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印制、發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部門必須具有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二)屬于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式工作人員,具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及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三)具有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行使監督檢查或稽查的任務;
(四)熟悉本職業務和相關的法律知識、專業管理知識,經考核合格,具有行政執法工作能力;
(五)遵紀守法,忠于職責,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下列人員不得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二)機關工作人員考核不稱職的;
(三)因違法違紀嫌疑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受黨紀政紀處分不滿兩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應當經過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培訓工作統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陜西省行政執法人員登記表》,按下列規定具體辦理申領手續:
(一)市、縣、區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初審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并領證。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直屬機構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由本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并領證。
(三)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并領證。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審查申領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
第十二條? 按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國務院部委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單位,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將執法證件和持證人員情況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備案應報計算機軟盤。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超越權限和區域執法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證件僅限于行政執法人員本人在本執法區域內執行公務時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轉借他人。如有遺失,領證件機關應公開聲明作廢,并按申領程序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審查核實后予以補發。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機關,或不再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應由本人所在單位負責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并上交發證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證件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統一收回,逐級上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銷毀,并按規定換發新證件。
第十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機關弄虛作假,為不符合要求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人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或發證件機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注銷行政執法證件。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執法,濫用職權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利用行政執法證件進行違法活動謀取私利的。
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培訓,改正錯誤后可申請發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私自印制行政執法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所印執法證件,予以銷毀。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被暫扣或注銷行政執法證件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申訴,法制工作機構接到申訴應當進行復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在發放行政執法證件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機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陜西省人民政府統一全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