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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具體周邊距離的規定

(1990年4月3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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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條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對我省行政區域內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等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

1.國賓來陜西臨時下榻處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2.西安火車站以南廣場及東、西八路口以北的解放路路段以東、以西各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3.寶雞火車站以南二百零三米、由西端向東長度二百七十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咸陽火車站周邊距離二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銅川火車站以西十米,以南、以北各一百五十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渭南火車站以北一百七十米,以南五十米,以西各一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漢中火車站、安康火車站周邊距離一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其他各火車站周邊五十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4. 西安咸陽國際機場;

咸陽、漢中、安康、延安、榆林等民用飛機場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5.重要軍事設施周邊距離三百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按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為準。

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規定第一項劃定的具體周邊距離范圍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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