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老年人優待服務辦法
(2012年3月1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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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傳統美德,做好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待服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將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提高優待服務水平。
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做好老年人優待服務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老齡工作機構負責老年人優待服務的具體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體育、文物、旅游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老年人優待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優待服務老年人的社會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樣的優待服務。
第六條? 縣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為戶籍在本行政區域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陜西省敬老優待證》,完善優待服務措施,做好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符合辦理《陜西省敬老優待證》條件的老年人登記,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匯總后,報縣級老齡工作機構;縣級老齡工作機構審核后,統一發放《陜西省敬老優待證》。
辦理《陜西省敬老優待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機場、車站、碼頭等應當設置老年人購票專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老年人專座。
第八條? 機場、車站、碼頭、金融機構、醫療機構、公園、旅游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和有關老年人優待服務義務單位,應當設立老年人優待服務標示牌,明示優待服務內容,履行優待服務義務。
第九條? 持《陜西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享有以下優待服務:
(一)免費進入公園、旅游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等;
(二)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三)就醫時,優先掛號、檢查、化驗等;
(四)每年一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
(五)優先購買機票、車船票;
(六)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關優待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優待服務。
第十條? 政府給予70周歲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補貼。
老年人生活保健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財政承擔,分擔比例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組織,為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優先提供法律服務。
鼓勵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對老年人減免法律咨詢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外省(市、區)老年人持戶籍所在地發放的敬老優待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本省老年人享受同等優待服務,但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 《陜西省敬老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機構代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生活保健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或者老齡工作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體育、文物、旅游和有關部門不履行老年人優待服務相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財政、民政和老齡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年齡規定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陜政發〔2005〕31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