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非開放地區外國人旅行管理規定
(1992年10月27日陜政發〔1992〕78號公布 自1992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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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依法保護和管理外國人在我省非開放地區的旅行活動,促進對外開放,加快我省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國人在本省境內非開放地區旅行的,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我國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我國政府未對外公布開放的地區和少數開放地區內的未開放區域,均屬于非開放地區。
第四條 外國人到我省非開放地區旅行,須由接待單位按下列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一)申報接待計劃,經主管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二)持接待計劃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并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省軍區審查批準;
(三)持批件和外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省公安廳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第五條 外國人領取旅行證件后,須按批準的地點、路線和期限旅行。因正當理由要求延長在非開放地區的旅行期限,接待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證件,申請辦理旅行證延期手續;要求增加非開放地區的旅行點,須按第四條規定申請補辦旅行證件。
第六條 外國常駐記者去我省非開放地區采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外交部商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及省級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再向省公安廳申請辦理旅行證件,獲準后方可前往。
第七條 外國短期采訪記者赴非開放地區采訪,應由接待單位逐級申報,經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省軍區(轉報蘭州軍區)、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報外交部審批。
第八條 外國記者因正當理由要求延長在非開放地區采訪期限的,須經接待單位同意后,按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延期手續。
第九條 外國記者去非開放地區采訪,須由省或市(地)外事辦公室專人陪同。
第十條 外國人不得乘自備交通工具赴非開放地區旅行。
外國人乘我方交通工具,途經非開放地區,應按照第四條規定辦理旅行證件。
第十一條 外國人在非開放地區住宿、停留,除按第四條規定辦理旅行證件外,還必須按規定持證件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外國人不得在非開放地區進行與其旅行事由無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 中國人的外籍配偶、子女和中國血統外國籍人去非開放地區探親、旅行(前往地區不屬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