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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1984年7月4日陜政發〔1984〕88號公布 根據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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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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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干部任免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命工作人員,要堅持“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干部標準,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選拔堅決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大公無私,嚴守法紀,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改革精神,能夠開創新局面,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且身體健康的干部,擔任各級領導職務。

第三條 任免工作人員,必須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經任免機關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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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免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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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省人民政府顧問、副秘書長、副廳長、副局長、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參事室主任、副主任、參事、各廳、局、委員會顧問,總工程師;

其他相當于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市人民政府顧問、副秘書長,辦公室(廳)主任、副主任、副局長、委員會副主任,各局、委員會顧問,總工程師;

其他相當于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縣(市、區)人民政府顧問、副局長、副科長、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其他相當于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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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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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須經主管部門領導人員會議通過,并以行政部門名義呈報任免機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通過。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二章所列工作人員,經批準任命后,分別發給由省長、市長、縣(市、區)長簽署后的《任命書》。

第九條 報請任命的工作人員,須經批準任命后再到職工作。個別人員如因工作急需,先行到職時,可由任命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得對外公布;免除職務,也應依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條 經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當其工作變動時,必須及時辦理免職手續;呈報任命正職時,如該機構的前任正職尚未免職,必須及時辦理免職手續;呈報任命正職時,如該機構的前任正職尚未免職,必須先免后任;呈報副職時,副職在二人以上者,應注明排列順序。

第十一條 在報請任命新設機構的工作人員職務時,應寫明該機構的批準機關及批準日期。

建制改變、機構撤銷或合并,原經任命的工作人員,其職務應報請任命機關注銷;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或死亡,以及因犯有錯誤給予降職以上處分的,應報任命機關備案。上列幾種情況,均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第十二條 凡需要報請任免工作人員,必須以正式公文請示報告并附送《干部任免呈報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為了減少公文周轉環節,及時辦理任免手續,請示報告經送各級人民政府的承辦部門,由承辦部門按照規定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任免。

第十三條 報請任免工作人員的公函、名單所列機構及職務,必須寫全名稱。特別是姓名及職務,要核對準確,并用正楷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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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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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任務是:

(一)負責任免辦法的貫徹執行,研究有關任免工作的情況和問題,處理各部門提出的有關任免事項;

(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通過任免的工作人員名單;

(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工作;

(四)辦理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的任免公函和人員名單;

(五)根據任免機關批準的任免工作人員名單,草擬和印發任免通知,填發《任命書》;

(六)編輯《任命錄》和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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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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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任免范圍以外的工作人員,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精神自行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省政府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時,改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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