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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加強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31日
陜西省加強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我省地下水保護和管理,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到2025年,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全省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在30.29億立方米以內,地下水位基本維持穩定,取用水計量率達到7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在28.28億立方米以內,地下水位保持穩定,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地下水的體制機制全面建立,地下水保護管理各項措施有力落實,地下水開發利用得到有效規范,實現地下水資源安全和可持續利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強地下水調查評價與規劃。開展地下水資源年度調查評價和周期調查評價,周期調查評價中,地下水超采(載)治理地區每5年開展1次,其他地區每10年開展1次。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作為節約、保護、利用、修復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要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包括地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保護利用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任務等,對轄區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及治理修復等作出系統部署。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專項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等涉及地下水的內容,要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保護要求相適應,與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并進行科學論證。
二、嚴格地下水取水總量剛性約束。堅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強化地下水資源剛性約束,嚴格執行地下水取用水市、縣、區總量控制指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地下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在相關規劃決策、項目建設布局以及區域發展中,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非常規水。科學規范統計地下水取用水量,以縣級行政區為統計單元,真實準確反映縣(市、區)地下水實際開采強度,嚴禁在市級行政區內以非超采縣(市、區)的剩余指標沖抵超采區的超采水量。地下水現狀取用水量未超過控制指標的縣(市、區),要著力鞏固壓采成果,堅決防止用量反彈;地下水現狀取用水量超過控制指標的縣(市、區),要嚴控地下水開發強度,逐步壓減地下水開采量,確保按期達到控制目標值。
三、嚴守地下水位控制紅線。對地下水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全面落實地下水位紅線管控。持續強化城區、超采(載)區、農灌區、水位下降區等區域地下水位監測,加強地下水位動態分析、監測成果轉化和超前預警,健全地下水位研判會商、督導幫扶、提醒約談等工作機制,定期通報超采(載)、地下水位持續下降等重點區域地下水位變化情況,加強跟蹤監管,督促整改落實,保持合理地下水位。
四、做好地下水儲備和應急水源管理。開展地下水戰略儲備利用、儲備制度建設、儲備區確定等基礎研究,編制地下水儲備方案,明確儲備布局,劃定儲備范圍,制定應急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推進應急備用地下水水源建設,建立健全生活應急、農業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錄,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需要時正常使用。應急取水結束后,要立即停止取水。未經批準不得將應急備用地下水水源轉為常態供水水源。
五、加強地下水取水監測計量建設。加快推進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安裝,持續壓實取用水戶計量建設主體責任,建立用水臺賬,形成系統完備的監測計量體系。對新(改、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對應安裝而未安裝計量設施的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限期安裝。對取用地下水年許可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超采(載)區年取用地下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實時上傳數據。對管徑20厘米以上農業灌溉機井,具備計量設施安裝條件的應當全部安裝。管徑20厘米以上暫不具備計量設施安裝條件及管徑20厘米以下的農業灌溉機井,積極推行“以電折水”計量。到2025年,實現工業、生活、服務業等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率100%,管徑20厘米以上農業灌溉機井“以電折水”計量率70%以上。
六、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進一步強化地下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管理,超過地下水取水總量或者不符合地下水位控制指標要求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取水項目;地下水取水總量達到控制指標90%以上或者地下水位連續下降的地區,從嚴審批新增取水項目。黃河流域禁止取用深層地下水用于農業灌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地下水取水用途,確需變更的要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開采地熱水、礦泉水應當加強與礦產資源等規劃銜接,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在有富余地下水取用水量指標的縣(市、區),鼓勵采取掛牌、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地下水取用水權。
七、推進地下水超采區治理保護。切實加強地下水超采治理,“一地一策”科學制定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健全完善節水制度和節水激勵機制,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積極落實節水改造、水源置換、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加大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停力度,健全治理評估機制,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推進回補涵養地下水,逐步實現超采區地下水采補平衡。嚴格限制使用地下水發展高耗水行業,大力推動非常規水和雨洪資源利用。限期逐步封停公共供水管網覆蓋且能滿足用水需求的自備井(特殊用水除外)。加快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工作,禁止開采區內除應急、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外嚴禁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除上述用水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用水量。西安市、咸陽市等地表水源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地下水超采(載)治理重點區域,應當逐步封停地下水水源地或者轉為應急儲備水源。
八、規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系統論證,科學優化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落實取水工程登記制度,加強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審查,強化取水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取水工程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報廢、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試驗任務,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封存或者封填。健全地下水取水工程監督管理機制,常態化開展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登記,建立臺賬,動態更新,推行“二維碼”應用和“一井一碼一檔”管理,加強日常監管和重點監督,強化取用水全過程管理。
九、加強疏干排水管理。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安裝取(排)水計量設施,建立健全?。ㄅ牛┧_賬。對開挖深度超過區域地下水第一個穩定隔水層或者年排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應當依法備案。年疏干排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并按規定報送疏干排水量和水位狀況。疏干排水要優先利用,對能利用而不利用的,要限期整改。對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確需外排的,應當經處理滿足相關管理要求后達標排放。到2025年,黃河流域礦井水利用率達到68%以上。
十、加強取水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管理。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圍。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對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年許可取用地下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實時上傳數據。
十一、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組織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推動將劃定成果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明確差別化環境管理要求,實現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分級防治。健全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動態更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圍繞化工產業集聚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等,持續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和風險防控,試點開展化工園區、在產企業地下水風險管控修復。加強含水層裸露區、連通區、水源涵養區、地下水儲備區等區域保護。科學制定礦山油氣開采區等高風險區域防滲漏措施,合理使用農藥、肥料、農用地膜等農業投入品,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多層含水層開采、回灌地下水應當防止串層污染。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應當符合相關水質標準,不得使地下水水質惡化。
十二、完善地下水監測站網體系。優化完善地下水監測站網布局,強化監測站點運行維護和動態管理,提升監測數據質量,定期發布監測信息。在地下水超采(載)區、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礦山油氣開采區、生態脆弱區等區域加密布設地下水監測站,在山丘區、行政邊界等監測空白單元補充監測站,提高監測設施覆蓋面,提升地下水監測信息化水平,建立統一完善的地下水監測站網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十三、突出抓好地下水監督執法。加強地下水資源監管與水行政執法協同,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加大執法檢查和處罰力度,依法打擊非法取用、超采地下水和破壞監測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取用水秩序。對地下水超采(載)、地下水位連續下降等重點區域,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推進問題整改。
十四、加強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保障。全省各級政府是地下水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全面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省級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拓寬渠道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推動建立政府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保障地下水管理、超采(載)治理、污染防治和監測站網運維等工作落地見效。將地下水管控指標落實、地下水位變化等情況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長制考核。加強地下水涵養保護、污染防治等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積極開展煤礦開采區“保水采煤”技術攻關。建立從事地下水保護、節約、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誠信檔案,強化結果運用。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地下水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