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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6實施標準的建議
已辦結
提問 來信時間: 2019-07-10 17:51:15
貴省已于2019年7月1日執行輕型汽車國六階段排放標準(GB18352.6-2016),國5標準認證車輛不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輕型汽車國六(GB18352.6-2016)中的適用范圍中提到:在生產企業的要求下,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的M1、M2、N1和N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 因此,貴省發布的《關于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中相關定義解釋:一、輕型汽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含)以下的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不含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建議對輕型汽車定義解釋進行調整(即:按照輕型汽車標準認證的均要符合輕型汽車國六階段排放標準(GB18352.6-2016))。避免部分企業鉆法規漏洞,銷售總質量雖然超過3500kg但排放仍為輕型汽車國5(GB18352.5-2013),加劇環境污染,違背大氣污染防治法和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思想。
回答 回復單位: 省生態環境廳 回復時間: 2019-09-20 18:00:22
您好,《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陜西省公安廳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 (陜環發〔2019〕29號)中將輕型汽車解釋為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含)以下的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不含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該解釋是與公安廳交管部門協商、一致認定的,方便公安廳交管部門對車型的認定及注冊登記,且該解釋已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定義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全部包括。您在留言中提出應擴大通告中國六標準(GB18352.6-2016)使用范圍,但擴大至“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但不超過4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的前提條件是“在生產企業的要求下”。另外總質量超過3500kg屬于重型汽車、按照《通告》要求:銷售和注冊登記的公交、郵政、環衛等城市用途重型汽車應符合《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7691-2018)6a階段標準要求。國家實施機動車國六排放標準是分區域分階段逐步實施。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嚴格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下一步將加大生產、銷售企業環保達標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達標車輛違法行為,確保消費者購買到符合國六標準的車輛。(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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